公告及通告 – [更改公司名稱 / 更改註冊地址或辦事處、香港業務的註冊地或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代表 / 其他-業務發展最新情況]
建議更改公司名稱 證監會批准第4類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之最新消息 及 更改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215KB,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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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收購合資企業之額外權益 謹此提述至卓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別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十月十八日公佈」)、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之公佈(統稱「該等公佈」),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買方(本公司(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擁有25%股權及合資夥伴擁有75%股權之合資企業)根據買賣協議收購目標公司。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收購合資企業權益 誠如十月十八日公佈所述,根據合資企業框架協議,本集團有權(而非須要)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之前收購於合資企業之12.5%額外股權。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與合資夥伴已訂立補充合資企業框架協議之協議(「補充合資企業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通過其間接全資附屬公司Perfect Stage Investment Limited同意向合資夥伴收購合資企業之2.5%額外股權,代價約人民幣16,300,000元(相等於約18,300,000港元)(「收購合資企業權益」)。該代價為合資夥伴於該股權加利息之初步投資成本。 完成收購合資企業權益須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達成。於完成後,本集團將於合資企業持有合共27.5%股權,因而間接分別擁有目標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之27.5%及無錫地塊之27.5%權益。 於本公佈日期,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除本集團於合資企業擁有之共同股權外,合資夥伴及其實益擁有人各自均為獨立第三方。 收購合資企業權益之理由及裨益 誠如十月十八日公佈所述,無錫地塊之性質為商業用途,包括酒店、辦公室及服務公寓。董事認為無錫地塊之發展潛力龐大。就此而言,董事認為,由於無錫之物業市場仍存在進一步增長潛力,故於無錫地塊之施工工作展開前收購無錫地塊之額外權益可為本集團帶來額外回報。有關本集團、目標集團、無錫地塊及發展項目之詳情,請參閱十月十八日公佈。 鑒於以上各項,董事認為補充合資企業框架協議之條款(包括代價)符合正常商業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就計算相關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而言,收購事項及收購合資企業權益須予合併。由於有關收購事項及收購合資企業權益之一項或以上合併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該兩宗交易構成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因此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規定。 除本公佈另有所指外,以人民幣列值之金額已經按(僅作說明用途)人民幣1元兌1.12港元之匯率兌換為港元。概不表示任何港元及人民幣金額已經或原可以或可以於本公佈日期或任何其他日期按上述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互相兌換。 詳細資料...
須予披露交易 認購上市證券 認購事項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認購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與發行人訂立認購協議,據此,根據其條款及條件,發行人有條件同意發行,而認購人有條件同意認購認購股份。 於認購事項完成時,認購人將持有總數為1,654,929,577股北方礦業股份,佔北方礦業集團經擴大已發行股本總額約7.68%。認購事項之總代價將為235,000,000港元(不包括印花稅及相關交易成本)。 上市規則之涵義 認購事項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構成一項須予公佈交易。由於有關認購事項其中一項或以上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認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因此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惟豁免獲得股東批准規定。 詳細資料...
須予披露交易 投資於委託基金及委託基金補充協議 謹此提述至卓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之公佈(「該公佈」),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受益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根據委託基金協議投資於委託基金。除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該公佈所披露,委託基金之預計年期應為委託基金協議生效日期起計6個月。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受益人與受託人訂立委託基金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據此(其中包括)委託基金之預計年期已修訂為委託基金協議生效日期起計九十二天,自補充協議日期起即時生效,而補充協議所載之所有其他條款及事項維持不變。 受託人亦已與借款人訂立個別補充貸款協議,將貸款之年期由6個月修訂為九十二天,而原有貸款協議所載之所有其他條款及事項維持不變。 詳細資料...
謹此提述至卓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之公佈(「該公佈」),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貸款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根據貸款協議向借款人提供貸款。除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該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該公佈所披露,貸款之初步年期為自提取日期起六個月。...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據此,本公司委任配售代理為其代理,根據配售協議之條款及在其條件規限下,按竭盡所能基準促使承配人(彼為獨立第三方)以每股配售股份2.0港元之價格認購最多240,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代理已促使一名承配人(中國天元錳業)以配售價認購240,000,000股配售股份。...